
無錫錦龍工商事務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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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咨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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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業(yè)
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。
辦理程序
1. 納稅人持營業(yè)執(zhí)照到行政許可中心稅務登記窗口領取各種登記表(也可自行從網(wǎng)上下載);
2. 納稅人遞交登記申請及資料;
3. 第一稅務所行政許可中心窗口打印《稅務登記證》正、副本;
4. 納稅人領取《稅務登記證》正、副本,收回《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》。
服務承諾
符合規(guī)定的5日內予以登記,并發(fā)給稅務登記證件。
歇業(yè)
由我局負責稅收征管,發(fā)生解散、破產(chǎn)、撤銷以及其它情形,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。
辦理程序
1. 納稅人持相關資料到第一稅務所受理崗領取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。
2. 納稅人持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到第一稅務所征收窗口,注銷報稅、申報最后一月收入,繳納當月稅款,申報通過后征收人員簽字蓋章。
3. 納稅人持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《發(fā)票繳銷表》到第一稅務所發(fā)票窗口繳銷空白發(fā)票、發(fā)票領購簿,發(fā)票崗打印納稅人上一年度至歇業(yè)之日的購票記錄,交納稅人,發(fā)票崗對納稅人發(fā)票進行審核后在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簽字、蓋章(注明是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、有無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、報稅情況、兩卡收繳情況)。
4. 納稅人將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《發(fā)票繳銷表》、上一年度至歇業(yè)之日的購票記錄及相關資料交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,受理窗口向納稅人發(fā)放《受理通知書》。
5. 第二、三、四稅務所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協(xié)調清稅事項,對納稅人納稅情況進行清算,填寫調查報告并在《注銷登記申請審批表》上簽署意見。收繳稅務登記正、副本。
6. 第一稅務所在《注銷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加蓋“清稅核銷專用章”將《注銷登記申請審批表》一份退回納稅人,一份轉稅政管理科,其它資料歸檔。
服務承諾
納稅人在受理窗口提供的資料齊全無誤,無偷漏稅行為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遷出
由我局負責稅收征管,發(fā)生經(jīng)營地點變動,新的地點不屬我局管轄范圍的納稅人。
辦理程序
1. 納稅人持相關資料到第一稅務所受理崗領取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。
2. 納稅人持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及相關資料到征收管理科審核,征收管理科在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上簽字、蓋章。
3. 納稅人持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到第一稅務所征收窗口注銷報稅、申報最后一月收入,繳納當月稅款,申報通過后征收人員簽字蓋章。
4. 納稅人持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、《發(fā)票繳銷表》到第一稅務所發(fā)票窗口繳銷空白發(fā)票,發(fā)票崗打印納稅人上一年度至歇業(yè)之日的購票記錄,交納稅人,發(fā)票崗對納稅人發(fā)票進行審核后在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簽字、蓋章(注明是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、有無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、報稅情況、兩卡收繳情況)。
5. 納稅人將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及相關資料交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,受理窗口向納稅人發(fā)放《受理通知書》。
6. 第二、三、四稅務所稅收管理員與納稅人協(xié)調清稅事項。對納稅人納稅情況進行清算,填寫調查報告并在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上簽署意見。收繳稅務登記證正、副本。
7. 第一稅務所在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加蓋“清稅核銷專用章”將《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》一份退回納稅人,為納稅人開立《遷移通知書》交納稅人。
服務承諾
納稅人在受理窗口提供的資料齊全無誤,無偷漏稅行為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。
變更納稅事項
由我局負責稅收征管,稅務登記事項發(fā)生變化的納稅人。納稅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它機關辦理變更登記30日內,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它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在發(fā)生變化30日內到我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辦理程序
1. 納稅人持營業(yè)執(zhí)照副本到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領取《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》。
2. 納稅人變更法人、地址的,將《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》及相關資料報送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,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審核合格后,向納稅人發(fā)放《受理通知書》。變更其他事項的再行政許可中心稅務登記窗口辦理。
3. 第一稅務所根據(jù)稅務所管轄范圍,在一個工作日內將《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》及相關資料轉交相關稅務所。
4. 第二、三、四稅務所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的變更事項進行調查,并寫出調查報告,在稅務登記變更申請表上簽署意見;通知納稅人三日內到第一稅務所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。
5. 第一稅務所在接到相關稅務所轉來的變更資料后,3個工作日內打印新稅務登記證。
6. 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收繳納稅人舊稅務登記證,向納稅人發(fā)放新稅務登記證,。收回《受理通知書》。
服務承諾
1. 對變更法人、地址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,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。
2. 對其他項目變更,符合規(guī)定的5日內予以登記,并發(fā)給稅務登記證件。
發(fā)票領購
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因業(yè)務需要并提出申請的。
辦理程序
1. 納稅人持稅務登記證副本、納稅人申請書到第一稅務所領取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《稅務行政許可審批表》。
2. 納稅人按規(guī)定報送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《稅務行政許可審批表》及相關資料到第一稅務所受理窗口。
3. 第一稅務所受理崗審核納稅人提供的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《稅務行政許可審批表》及相關資料,核對納稅人所提供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,內容是否相符。申請人需在復印件上注明復印件是否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。制作《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》交納稅人。
4. 第二、三、四稅務所稅收管理員對企業(yè)進行實地調查,寫出調查報告在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簽署意見。(變更項目的只對變更法人、地址進行調查,開業(yè)、增票的全部進行調查)
5. 第一稅務所制作《行政許可事項通知書》,根據(jù)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進行發(fā)票限定。
6. 第一稅務所將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《行政許可事項通知書》交納稅人,收回《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》。
7. 納稅人持《購買發(fā)票申請審批表》到第一稅務所發(fā)票窗口辦理購票手續(x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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